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號抗告人 徐利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3日101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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