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志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送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被告陳報審判期日同時段另因本院民事事件審理中,致未能到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