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五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秋華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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