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原告裕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被告貝萊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吉諾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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