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柏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綠色圓形錠劑肆顆(淨重共壹點貳壹柒公克,驗後餘重壹點貳壹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柏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2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4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減刑為2月,於96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王柏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2年5月4日凌晨3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102年5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02年度聲搜字第163號搜索票至宜蘭縣○○鎮○○路○○號「山水商務飯店」505號房執行搜索查獲,當場扣得含MDMA之綠色圓形錠劑4顆(淨重共1.217公克,驗後餘重1.2161公克),經警帶返回警局後進行採尿送驗後,呈MDMA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訊據被告王柏人矢口否認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惟查被告曾於警詢時坦承本件扣案之毒品均為其所有,係伊於102年4月底在臺北市○○○路INHOUSEPUB向一綽號「 阿良 」之男子以新臺幣3,000元購得,有以服食方式施用本件扣案之搖頭丸(見警卷第2-2頁背面),且被告於102年5月4日凌晨3時35分採尿送驗之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2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5月15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附檢驗總表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2098號卷第13-15頁),是被告應確有於上開採尿送驗之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被告於偵查中改稱並未施用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有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參照最高法院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之5年以內,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本次再度施用毒品,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上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後復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被告已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顯見被告仍無法理解毒品所可能產生之危害,惟被告施用毒品雖對己身健康戕害甚鉅,然終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且對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行為之矯治,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綠色圓形錠劑4粒(淨重共1.217公克,驗後餘重
1.2161公克),經送驗後檢出MDMA,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2098號卷第17頁),為被告所有供自己所施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明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