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賢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賢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