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豐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拾柒日,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偵查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4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另有共犯尚未到案,因認被告與共犯有勾串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廢棄物提供者「 阿克 」經循線展開查緝,而尚未到案,且傾倒處帶路者「 阿喜 」與「鱷魚」 陳振耀 亦尚未到案,被告仍有與渠等勾串之虞,是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然羈押期間僅需延長至與共同被告 范國正 羈押期滿之100年7月27日止,爰聲請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業經坦承犯行,並經證人范國正、 余宗祐 證述明確,復有通聯紀錄、行車紀錄表、路口監視畫面翻拍照片、雲林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廢棄物照片及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檢測報告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本案尚有被告所稱提供廢棄物之綽號「阿克」之人、傾倒處之帶路者「阿喜」、「鱷魚」陳振耀未到案,縱使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但衡以本案廢棄物之傾倒,除了從事傾倒之人外,究竟廢棄物之來源以及如何選定傾倒地點,亦攸關本案犯罪規模及上下游間之關係,被告雖不否認犯行,但對其於尚未到案之共犯而言,在檢警尚未能鎖定真實身分下,如有機會提前知悉被告之說詞,將可防範檢警之追查作為,甚至先行構思矯飾卸責之詞,無異對後續審判遂行產生窒礙,堪信對被告而言,其和未到案共犯仍有勾串證言之虞。勾稽全案卷證資料、案件偵查之進度及被告涉案之程度,為確保後續偵查、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認現無從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續。是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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