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18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興誌 等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系爭土地最新登記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