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丁輝 原告與被告示翼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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