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原告 張家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複代理人 張鈴均 被告 高國富 被告 韓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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