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逢盛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逢盛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