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詩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棋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