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棟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棟樑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棟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7、8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編號9、10之罪宣告刑之總和。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復衡附表所示各罪受刑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部分案件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以及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動機、犯罪手法及犯罪所生危害及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未表示任何意見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05月24日111年06月02日111年07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5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18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764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627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22日111年09月07日111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764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627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14日112年02月07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3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6號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8月。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07月21日111年06月14日111年05月16日111年0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79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68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0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9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01號111年度易字第852號判決日期112年01月12日112年02月06日112年03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9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01號111年度易字第8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2月21日112年03月09日112年04月07日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88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編號6曾定應執行刑4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05月17日111年05月17日111年0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5號112年度易字第45號112年度簡字第797號判決日期112年05月04日112年05月04日112年05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5號112年度易字第45號112年度簡字第7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6月01日112年06月01日112年06月19日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79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7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80號編號7-8曾定應執行刑6月。
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0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444號判決日期112年0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4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7月27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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