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0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告 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之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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