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22號原告 姜昆航 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 律師
謝凡岑 律師被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莊曜安 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蘇詠心 黃異遠 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王玉芬
沈柏仲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信志 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被告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邱學思 律師被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 律師被告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楊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郭嘉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