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33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許榮宏 被告 陳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