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晶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余文芳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晶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