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閻建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閻建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