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確定(保護管束期間至九十六年三月十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九八號裁定觀察、勒戒,並已送勒戒所執行中。查該受刑人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刑事判決正本及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九八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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