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現正假釋中,有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因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即減刑後刑期如附表編號2、3「減刑後刑期欄」所載。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則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得減刑。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販賣毒品│施用毒品│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自83年12月中旬至│自83年10月14日至│自83年10月14日至│││83年12月26日止│83年12月27日止│83年12月27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533號│第533號│第53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訴字│84年度訴字││││第3896號│第41號│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4年9月23日│84年6月14日│84年6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訴字│84年度訴字││││第3896號│第41號│第41號││判決├─────┼────────┼────────┼────────┤││確定日期│84年9月23日│84年8月16日│84年8月16日│├───┴─────┼────────┼────────┼────────┤│所犯法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麻醉藥品管│││例第5條第1項│例第9條第1項│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不得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備註│96年罪犯減刑條例│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依96年罪犯減刑條│││第3條第1項第7款│例第2條第2項後段│例第2條第2項後段│││所列不應減刑之罪│規定,假釋中視為│規定,假釋中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定減其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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