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傅翠娥 被告 陳玲 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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