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顓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或到期日)│(新臺幣)││├─┼────────┼─────┼─────────┼───────┼─────┼─────┤│1│顓陽實業有限公司│未記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9年11月18日│42,000元│BA0000000│││蔡承佑││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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