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歐陽明華 即 柴紀東 之繼承人債務人 柴豫南 即柴紀東之繼承人債務人柴 雪君 即柴紀東之繼承人債務人 柴行 娟即 柴豫中 之繼承人
一、⑴債務人 柴行娟 於繼承被繼承人柴豫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001之利息與違約金;⑵債務人歐陽明華、柴豫南、 柴雪君 、柴行娟於繼承被繼承人柴紀東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⑶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柴柏元 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柴豫中與案外人柴紀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柴柏元自104年04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70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案外人柴豫中於98年8月與案外人柴紀東於99年9月起依序分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柴豫中於99年05月08日死亡、柴紀東於101年04月12日死亡,柴豫中為柴紀東之繼承人卻早於柴紀東死亡、由柴行娟代位繼承柴豫中之應繼份。債務人歐陽明華、柴豫南、柴雪君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柴豫中之遺產範圍內與柴行娟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柴豫中與柴紀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柴柏元連帶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柴行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8838││3月17日起││八三│││元│││││││││││├──┼───┼─────┼──────┼──────┼───────┤│002│新臺幣│歐陽明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2023│柴豫南、柴│3月17日起││八三│││元│雪君、柴行│││││││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柴行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838││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1│新臺幣│歐陽明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2023│柴豫南、柴│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君、柴行│││百分之十,逾期││││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