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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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75號原告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憲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宗逸 間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佳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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