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原名 蔡靜莉
甲○○原名 江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約定書第10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丁○○(原名蔡靜莉,民國93年5月7日改名)於89年10
月4日邀同被告甲○○(原名江南宏,民國93年5月7日改名)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3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080,000元、440,000元及440,000元,借款期間均約定自89年10月4日起至109年10月4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如遲延履行,依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詎被告丁○○分別自90年7月4日、90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件債權雖經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執字第20798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抵押物,仍有本金1,578,57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償。被告甲○○既為此3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20798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一:(單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編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期間│利率│├──┼────┼────┼───┼───────┼────────┤│⒈│308萬元│698,573│3.575%│自92.10.07起至│自92.10.07起至清││││元││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⒉│44萬元│440,000│8.905%│自92.10.07起至│同上。││││元││清償日止││├──┼────┼────┼───┼───────┼────────┤│⒊│44萬元│440,000│8.955%│自92.10.07起至│同上。││││元││清償日止││└──┴────┴────┴───┴───────┴────────┘附表二:(單位:新台幣)┌──┬──────┬───────────┬────────┐│編號│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方式│├──┼──────┼───────────┼────────┤│││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自借款日起,以1││⒈│3,080,000元│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減政│個月為1期,自第1││││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息│期至第36期,只付││││0.85%)計算。嗣隨郵匯│息不還本,第37期││││局調整該項存款利率時,│起依年金法計算月││││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付金,按月平均攤││││加原加碼減上開政府補貼│還本息。││││利率計息。││├──┼──────┼───────────┼────────┤│││自撥款日起24個月期間內│自借款日起,以1││⒉│440,000元│,按年息7%固定計息;自│個月為1期,自第1││││撥款日起滿24個月期間後│期至第12期只付息││││,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不還本,第13期起││││率減碼年息0.2%計息,嗣│依年金法計算月付││││後每屆滿6個月之次日按│金,按月平均攤還││││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本息。││││加碼重新計算。││├──┼──────┼───────────┼────────┤│││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同上。││⒊│440,000元│減碼年息0.15%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上開│││││利率於每屆滿半年之次日│││││按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