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
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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