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9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66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