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46號
原 告 卓裕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育立 、 鄭振家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2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