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宏州
賴建誠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3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智簡字第6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宏州係「水木打字行」(設於新竹市○○路○段○○○號國立清華大學水木生活中心2樓)負責人,被告賴建誠係國立清華大學經濟系教授,均明知「THEEVOLUTIONOFECONOMICTHOUGHT」係告訴人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非經該享有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之。詎被告賴建誠與曹宏州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賴建誠於民國100年2月間開學前,持「THEEVOLUTIONOFECONOMIC」英文版書籍,至「水木打字行」予被告曹宏州,請被告曹宏州將之做成PDF檔案,供學生前往影印使用,被告曹宏州應允之;被告曹宏州並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學生處取得上開書籍簡體中文版之PDF檔案。嗣被告曹宏州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大學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書籍英文版PDF檔製作完畢後,在「水木打字行」內,接受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大學生數名委託,以影印每張(2面)0.8元之對價,以打字行內影印機重製上開語文著作。
嗣因民眾檢舉,經由告訴代理人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交流協會至「水木打字行」查證並印得上開英文版及簡體中文版書籍後,始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委由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交流協會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曹宏州與賴建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告訴被告曹宏州與賴建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其等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曹宏州與賴建誠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於101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委任狀各1份及和解書2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1年度智簡字第6號刑事卷第49至52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