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及需公示送達宋天保,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