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922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認被告甲○○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