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債權人 張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麗瑟 、 李琇禎 、 李盈燕 、 李孟蓉 、 李郁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煌財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李煌財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徐麗瑟、李琇禎、李盈燕、李孟蓉、李郁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