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陳寶錦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陳寶錦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