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陳寶錦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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