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2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8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詢、信用卡契約、帳
務彙整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利率基礎加減
利率月付金變動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