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李後坤 非訟代理人 楊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漢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及175建號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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