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690號債權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捷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執字第11974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