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647號
聲請人 劉瑾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怡璇 間給付設計費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647號
聲請人 劉瑾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怡璇 間給付設計費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