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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