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5號原告 張月鳳 被告 郭宇淳
卓品森 許傳根 潘俊學 劉曜陞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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