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888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債務人 王葉傑 (即 王葉銘 之繼承人)
王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葉傑(即王葉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葉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國富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葉傑與債務人王國富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肆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王葉傑、王國富共同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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