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