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住苗栗縣後龍鎮龍津里五鄰公司寮五九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死亡,於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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