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春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19%│││220045││4月23日起│5月23日止││││82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628%│││││5月24日起│2月23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2月24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春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004,5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何春明於民國103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2,400萬,借期起於民國103年09月23日至123年09月23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4月23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915號可憑,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今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何春明一次清償本金22,004,582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存證及回執*1、繳款明細*1、利率表*1、戶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