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91號聲請人 李家弘 (即 李王藕塘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