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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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靖婷黃淑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靖婷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靖婷130│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62184│0000000000│01月11日│││││元│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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