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71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黃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貳仟柒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貳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肆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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