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仲原選任辯護人張正勳律師被告蔡辰澤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33號、第4247號、第4588號、第6643號、第6759號、第7909號、第7910號、第7911號、第7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仲原、蔡辰澤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紀仲原、蔡辰澤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等均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其等均對於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被告紀仲原之辯護人則以:無延長羈押之必要,希望可以交保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蔡辰澤之辯護人則表示: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請求於113年11月8日審結時,予以交保等語。
三、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已坦承認罪,且有卷內事證可資為證,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之嫌疑仍屬重大。而被告2人雖坦承犯行,然就本案分工情形、自身所分擔之內容,所述歧異,且與其他共犯亦未盡相同。考量被告2人為求減輕自身責任,爭取較輕之刑期,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可能,原羈押原因猶存。而本院就本案犯罪事實之全貌及共同正犯間之分工,尚待於審理期日訊問其他共犯,相互勾稽共犯間之說法,始得加以釐清。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秩序之維護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防禦權之保障等節後,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應自11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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