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欣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欣妤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施欣妤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7日│104年12月14日(聲請│104年6月13日(聲請書││││書誤載為104年12月16│誤載為104年7月13日至││││日至104年12月17日共5│104年7月16日共7次)││││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9796│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號│23號等│23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98號│106年度易緝字第21號│106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6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98號│106年度易緝字第21號│106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105年2月16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70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7│(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號(106執緝560易科罰││││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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