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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