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
居於「住台中縣○○鄉○○路○段○○○巷○○號」,然經本院向
該址送達訴訟文書,則因遷移不明為無法送達,有不能送達
理由報告書附卷可稽。茲被告之戶籍既設於「屏東縣○○鄉
○○路○○○巷○號」,有被告之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
可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巷○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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